建设工程发布:2026-09-23 17:27:00更新:2026-09-23 17:27:01

开发商能以未供气为由拒付燃气气源建设费吗?

石长新律师
石长新 专职律师 · 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

开发商能否以未供气为由拒付燃气气源建设费,要看合同约定及项目当地政策要求。石长新 律师结合大连中院(2023)辽02民终11732号生效判决,解析本案争议及同类案件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石长新 律师结合(2023)辽02民终11732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中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和解协议书,明确了气源建设费的金额和支付安排,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支付欠付的气源建设费。本案争议焦点为开发商能否以未供气、未挂表为由拒绝支付燃气气源建设费,以及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真实案例简述

脱敏后本案基本事实:大连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X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大连某某燃气有限公司(XX燃气公司)是当地特许经营的燃气供应企业。根据当地长兴岛管委会文件,2009年6月22日之后售卖的商品房,气源建设费按每户2000元由开发商缴纳,不得向购房者单独收取。双方就案涉项目气源建设费之前诉讼被驳回起诉后,2020年1月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确认欠付二期、三期等共计1634户,气源建设费合计3268000元,约定X公司支付20万元后,剩余款项需在2020年5月底前协商履行,到期未履行XX燃气公司可起诉主张本金。后X公司仅支付20万元,剩余3068000元未付,XX燃气公司起诉索要。

X公司上诉主张:案涉楼盘未供气未挂表,不符合付款条件,且气源费是行政收费,XX燃气公司无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X公司未按约履行,XX燃气公司有权主张剩余费用。未挂表是因为按照规定需用户申请用气时才安装,燃气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户数已经结算确认,因此X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石长新 律师认为,本案中X公司败诉的关键在于,双方已经通过和解协议对付款义务做了明确确认,付款条件并不以实际供气挂表为前提,当地文件已经明确开发商是缴费主体,燃气公司作为特许经营主体有权收取该费用。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3)辽02民终11732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1月8日

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本案起诉构成重复诉讼吗?

一般规则层面,重复诉讼的认定要求是前后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前诉驳回起诉是因为当时双方没有达成书面和解协议,法院认为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之后双方达成了新的和解协议,发生了新的事实,因此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基于本案该特定事实,法院认定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本案予以受理并审理是正确的。

气源建设费一定由开发商承担吗?

一般规则层面,气源建设费的承担主体要看当地政策以及双方合同约定,不存在一律由开发商承担的规则。本案中,当地管委会文件明确规定,2009年6月22日之后出售的商品房,气源建设费由开发商缴纳,并且要求列入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单独收取,所以本案中由开发商承担符合政策规定和双方约定。实践中不同地区对于气源建设费的承担有不同规定,有些地区已经将气源建设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商在拿地时缴纳,具体要看项目所在地的政策要求,不能一概而论。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石长新 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方面,这类案件中,当地政策文件、双方的结算文件、和解协议是胜败的关键。本案中,燃气公司之所以胜诉,核心证据就是双方事后达成的和解协议,明确了欠款金额和付款条件,把原本不属于民事受理范围的争议,转化为了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争议,这是案件胜诉的关键一步。如果没有这份和解协议,本案大概率还是会被驳回起诉。在办理同类案件时,一定要注意收集固定项目所在地关于气源建设费承担的政策文件,以及双方就费用金额、付款时间达成的书面协议,这些都是核心证据,缺失任何一项都可能改变案件走向。
第二,事前风控方面,开发商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时,应当提前了解项目所在地关于燃气配套、气源建设费的政策要求,将该笔费用纳入开发成本,避免后续产生争议。而燃气公司作为收费主体,应当在施工前就与开发商明确费用承担、付款时间、付款条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事后再维权增加诉讼风险。本案中虽然燃气公司最终胜诉,也经历了两次诉讼才解决争议,提前明确约定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需要提示的是,每个案件的付款条件都要看具体约定,本案中法院认定未挂表未供气不构成拒付理由,是因为当地规定要求挂表需要用户申请,且双方已经就付款达成了约定,并不代表所有案件中未供气都不能拒付,具体要结合案件事实和约定判断,建议遇到此类情况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分析。

本文由石长新 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石长新律师 执业证号 1210220161098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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