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解答
石长新 律师结合(2022)辽02民终6239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多层转包、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总承包人、被挂靠人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仅判决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的挂靠人蔡某、李某承担付款责任,总承包人、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
案件基本情况
世创公司从发包方承包军交运输工程后,将工程整体转包给金城公司,蔡某、李某挂靠金城公司承揽该工程。后蔡某以个人名义与实际施工人曹某签订《道路和建筑工程单项人工费及机械费承包协议》,将案涉工程的人工及机械部分分包给曹某施工。工程完工后,蔡某、李某向曹某出具结算单,确认尚欠曹某工程款455000元,约定2019年1月1日前付清。
付款期限届满后蔡某、李某未付款,曹某起诉要求蔡某、李某、世创公司、金城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石长新 律师从办案视角看,本案曹某最大的疏漏就是未将发包人列为被告主张权利,直接导致后续回款风险大幅提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的直接合同相对方是蔡某、李某,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蔡某、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世创公司、金城公司未与曹某建立直接合同关系,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仅由蔡某、李某向曹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实际施工人一定能突破合同相对性找总包要工程款吗?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则,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仅能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并未规定可以直接起诉没有合同关系的总承包人要求承担付款责任。因此,除非总承包人自愿加入债务或者存在过错,否则实际施工人要求总包承担付款责任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曹某未起诉发包人,仅要求总包承担责任,不符合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条件,因此未获支持。
被挂靠人一定需要对挂靠人的工程款债务承担责任吗?
石长新 律师认为,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裁判观点。部分法院认为被挂靠人收取了挂靠费,应当对挂靠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多数法院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实际施工人是与挂靠人建立的合同关系,被挂靠人未参与合同签订、工程款结算,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现行司法解释仅规定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工程款债务并未明确规定,因此本案法院判决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符合当前主流裁判思路。
实务操作建议
石长新 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固定结算证据是案件胜败关键。实际施工人完成施工后,一定要及时和合同相对方办理书面结算,明确欠款金额和付款时间。本案中曹某能够拿到生效判决,核心就是有蔡某、李某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欠款事实清晰。如果没有书面结算,实际施工人要及时通过工程量签证、沟通录音、现场公证等方式固定已完工程量的证据,避免因无法举证工程量导致败诉。
第二,签订分包合同时要注意核实主体身份。如果对方声称代表某公司签订合同,一定要要求对方出具授权文件,并加盖公司公章。本案中曹某主张蔡某构成表见代理,但没有证据证明世创公司给蔡某授权,也没有世创公司盖章,无法证明曹某有合理理由相信蔡某有权代表世创公司,因此表见代理主张不成立。如果事前完善了手续,案件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第三,诉讼策略要准确。如果发包人欠付总承包人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起诉时应当一并将发包人列为被告,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拿到工程款。本案中曹某未起诉发包人,也就无法主张发包人承担责任,增加了后续回款的风险。
以上为同类案件的一般操作建议,具体个案还需结合实际证据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2)辽02民终6239号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8月5日
核心法律依据
本案因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审理时适用旧司法解释,对应现行有效核心法条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文由石长新 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