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解答
石长新 律师结合(2022)辽02民终4038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特定事实下,承包人某某装修公司主张5万余元增项工程款,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增项范围和价款,法院仅支持增项工程款1万元,驳回了承包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承包人单方主张的增项工程价款能否得到全额支持。
真实案情与裁判结果
2018年,大连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赵某某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总价款21万元,增项部分按实际发生量结算。施工过程中,双方因施工质量、施工团队更换产生争议,赵某某2019年5月要求解除合同,装修公司撤场后,双方就已完工程款和增项价款无法达成一致。
装修公司起诉要求赵某某支付拖欠工程款15万余元,赵某某反诉要求返还多付的3万元工程款。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装修公司已完合同内工程价款合计103389.5元,关于增项部分,装修公司仅提供了单方制作的决算书主张增项价款54512元,未取得赵某某签字确认,且决算书报价前后矛盾,无法证明增项的实际价款。法院结合赵某某自认及证人证言,认定增项工程价款为1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某支付装修公司剩余工程款6389.5元,赔偿合同预期收益损失1000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从本案来看,装修公司最大的失误就是增项工程没有完善确认手续,仅凭单方决算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2)辽02民终4038号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7月14日
核心法律依据
本案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合同法规定,现行有效的核心法律依据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石长新 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这也是此类增项工程款纠纷的胜败关键,裁判思路完全符合现行证据规则。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增项工程没有业主签字,一定拿不到钱吗?
一般规则是:不是一定拿不到,但承包人必须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增项确实发生以及对应价款。如果承包人能提供业主确认增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监理签字的增项单、材料采购凭证、工人施工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即使没有业主书面签字,法院也可能支持承包人的主张。本案中装修公司仅提供单方制作的决算书,且报价前后矛盾,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所以无法支持其全额主张,这是本案的特殊情况。
业主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可以主张全部预期收益吗?
一般规则是:只有业主的解除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承包人才可以主张预期收益损失,但预期收益数额需要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定,并非只要业主解除合同就一定要全额支付未施工部分的工程款。本案中法院认定业主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因此酌定支持了1万元的预期收益损失,没有支持承包人要求按照合同进度款全额支付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也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实务操作建议
石长新 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方面:装饰装修工程的增项,承包人一定要在施工前让业主签字确认增项的内容和价款,这是最直接有效的证据。如果确实来不及签字,也要通过微信、短信、通话录音等方式让业主确认增项内容和报价,留存好所有沟通记录,同时也要留存材料采购、人工支出的凭证,避免发生争议时无法举证。如果双方对工程量和价款争议较大,且具备鉴定条件,要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事前风险预防方面: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增项的结算流程,明确约定增项的确认方式,对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是保护。承包人不能想当然认为只要做了工程业主就一定会给钱,提前明确规则才能从源头避免纠纷。
石长新 律师提醒,每个装饰装修案件的事实细节都有差异,遇到纠纷要及时结合具体证据咨询专业律师,不要一概而论。
免责声明
本文由石长新 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