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发布:2026-09-30 14:03:00更新:2026-09-30 14:03:01

多层转包工程中,下层分包人能向承包人主张连带责任吗?

石长新律师
石长新 专职律师 · 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

多层转包工程中,下层实际施工人通常无法要求转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文结合大连中院(2022)辽02民终6278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责任承担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石长新 律师结合(2022)辽02民终6278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承包人转包工程后,是否需要对转承包人欠付下层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基于本案多层转包的特定事实,二审法院改判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真实案例简述

2014年,大连恒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将大连恒大帝景二标段工程发包给博源公司,博源公司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林某,林某又将外墙涂料等工程分包给朱某。朱某施工完成后,林某欠付朱某工程款37万余元,朱某起诉要求林某支付工程款,博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博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博源公司不服上诉至大连中院。

大连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仅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且本案中符合司法解释定义的实际施工人为林某,朱某是再次分包的施工人,不符合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的主体要求,同时法律没有规定转包人承包人需要对下层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故改判博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从办案视角看,本案中朱某一方证据准备充分,通过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工程价款,这是胜诉林某的关键;而关于连带责任的诉求未获支持,核心是法律适用问题,目前实践中对多层转包下下层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确实存在分歧,本案法院采纳了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裁判的观点。

关联法律问题1:哪些才是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这里的实际施工人特指转包、违法分包下,直接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建立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主体,并不包括多层转包下再次分包的下层施工人。

实践中有少数案例认可多层转包下下层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主流观点还是认为不能无限突破合同相对性,仅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才能追加发包人。本案中法院就是采纳了主流观点,认为朱某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能要求承包人博源公司承担责任。

关联法律问题2:主张工程款利息从什么时候起算?

一般规则层面,如果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双方没有办理结算的,一般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在本案中,工程在2017年就已经交付,但双方一直没有办理正式结算,所以法院采纳从朱某第一次起诉之日也就是2020年12月25日起算利息,符合一般规则的要求。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石长新 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证据收集方面,多层转包分包很多都没有书面合同,此时一定要注意收集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施工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分包关系以及工程价款金额。本案中朱某就是通过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才得以确认工程欠款金额,如果没有这些证据,本案工程款金额可能无法被法院认定,这是胜败的关键。我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很多当事人施工完成后不及时留存结算相关证据,后续主张工程款时非常被动,建议施工完成后1年内一定要主动推进结算,留存好相关沟通证据。

诉讼主体选择方面,多层转包分包下,不要盲目把所有主体都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一定要结合案件事实,优先起诉合同相对方,同时如果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可以一并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要错误起诉转包人承包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不仅得不到支持,还会多承担诉讼费。本案中朱某要求博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没有得到支持,还承担了二审的诉讼费,就是这个原因。

事前风险防控方面,签订分包合同时一定要确认上游的转包分包关系,要求对方提供上游合同复印件,明确付款节点和结算方式,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避免后续出现多层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如果遇到拖欠,要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以上建议是基于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还要结合个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2)辽02民终6278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12月5日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本文由石长新 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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