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发布:2026-09-30 19:17:00更新:2026-09-30 19:17:01

承包人主张已付款不包含争议标段工程款,法院会怎么判?

石长新律师
石长新 专职律师 · 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

本案中发包人主张已付款包含两个独立标段工程款,因举证不能败诉。石长新律师结合(2022)辽02民终10276号大连中院生效判决,分析装饰装修工程款纠纷的举证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石长新 律师结合(2022)辽02民终10276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发包人无法举证证明已付款包含争议独立标段工程款的特定事实,法院判决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总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大商风景公司已支付的243.6万元工程款是否包含案涉独立的5层、6层装饰装修工程款。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19年,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风景公司)将某某商业公司麦凯乐总店的装修改造工程分包给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施工范围为1层、2层天地墙装修,合同金额406万元。后泰安公司另行实际施工了案涉商场5层、6层的装饰装修工程,双方未就该部分工程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泰安公司主张大商风景公司已支付的243.6万元仅对应1层、2层工程款,5层、6层155.14万元工程款未付,起诉要求大商风景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总发包人某某商业公司总店承担连带责任。

大商风景公司主张双方已经变更原合同施工范围,将原1层、2层调整为2层、5层、6层,已付款包含5层、6层工程款,拒绝支付。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大商风景公司举证不足,支持泰安公司诉请,大商风景公司与总发包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主张工程款包含特定施工范围,举证责任谁承担?

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主张双方已经变更合同施工范围、已付款包含特定标段工程款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大商风景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变更施工范围的联络函已经有效送达对方,也不能证明已付款对应争议标段,因此败诉,符合一般举证规则。

总发包人什么时候要对分包人的欠付工程款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发包人只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中总发包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足额向大商风景公司支付工程款,因此法院判决其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如果总发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已经足额支付工程款,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石长新 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一定要留存完整。本案中泰安公司之所以胜诉,核心在于留存了对应1层、2层工程的《工程用款审批表》,该审批表明确记载了合同金额、已付款比例、本次付款金额,与大商风景公司的三次付款完全对应,再结合发票备注,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已付款仅对应1层、2层工程。石长新 律师提醒,在办理同类案件时通常会发现,很多当事人不注意留存这类过程性文件,最终导致举证不能败诉,这点一定要格外注意。

任何合同变更都要取得书面确认。本案中大商风景公司主张施工范围变更,但仅提供了一份自己制作的联络函,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已经收到并认可该变更,因此法院不认可变更的效力。事前风控层面,建议无论是施工范围调整还是工程款变更,都要双方签字盖章确认,避免事后产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22)辽02民终10276号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12月9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文由石长新 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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