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解答
石长新 律师结合(2022)辽02民终5212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实际施工人陈某某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要求承包人镇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镇江某某集团)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基于本案现有证据及法律规定,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由分包人王某某向陈某某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承包人镇江某某集团不承担责任。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观点
大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某某置业公司)是案涉紫御东方项目消防工程的发包人,镇江某某集团是该工程的承包人。王某某从镇江某某集团下属分公司负责人处转包案涉工程后,将其中的消防通风工程分包给陈某某,陈某某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2017年9月,陈某某与王某某结算后确认,王某某欠陈某某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882187.34元,后续王某某未付款,陈某某起诉要求镇江某某集团承担付款责任,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某某置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置业公司已经全额向镇江某某集团支付工程款,无需承担责任;陈某某不能证明镇江某某集团欠付王某某工程款,因此判决王某某向陈某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驳回陈某某对镇江某某集团和某某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陈某某、王某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分包合同的相对方是陈某某与王某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仅规定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并未规定承包人需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且陈某某、王某某均未举证证明镇江某某集团欠付王某某工程款,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实际施工人一定能找上游承包人要工程款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只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司法解释并未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中间承包人主张权利。即便实际施工人能够证明自身实际施工身份,也无权要求没有合同关系的中间承包人承担付款责任,本案裁判符合该一般规则。
自认的事实一定会被法院认可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本案中镇江某某集团最初自认王某某是其公司项目经理,但法院查明镇江某某集团长期以"付工程款"名义向王某某转账,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因此不认可该自认,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即便对方作出对己方有利的自认,也建议提前准备好佐证证据,避免不被法院采信。
欠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该由谁承担?
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实际施工人要求上游主体承担责任,需要举证证明上游主体欠付下游分包人工程款,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陈某某主张镇江某某集团承担责任,但未能举证证明镇江某某集团欠付王某某工程款,因此承担了败诉后果,符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石长新 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方面,实际施工人起诉主张上游主体承担责任,除了证明自身实际施工人身份,核心证据就是上游主体欠付下游分包人工程款的证据。很多实际施工人容易忽略这一点,误以为只要证明自己干了活就可以,最终因为举证不能败诉。如果无法自行收集该证据,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结算、付款凭证,降低举证不能的风险。
第二,事前风控方面,实际施工人承接分包工程时,一定要核实上游主体身份,尽量要求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上盖章确认,或者留存承包人认可分包关系、承诺付款的沟通记录、书面文件。发生纠纷后,这些证据可以帮助法院更快查清案件事实,也更有利于保障自身权益。
第三,诉讼策略方面,实际施工人起诉时,建议将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一并列为被告,由法院查明各主体之间的欠款关系,避免遗漏责任主体。即便发包人已经付清工程款,也可以直接判决分包人承担责任,不会增加额外诉讼成本。
需要提醒的是,本案裁判是基于本案特定事实作出,不同案件的证据、事实不同,裁判结果也会存在差异,建议遇到此类情况结合自身案情咨询专业律师。
核心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2)辽02民终5212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8月25日
本文由石长新 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