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解答
石长新 律师结合(2023)辽02民终2948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发包方要求装修方赔偿逾期完工损失的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装修方存在逾期完工情形,发包方主张的经营类损失能否获得支持?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2021年5月,白某与大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将烤肉店装修工程发包给某某公司,工期60天,从2021年5月31日到7月31日,合同总价款49.3万元。白某与李某系夫妻,共同经营该烤肉店。
施工过程中,案涉工程产生增项,增项总造价近25万元,接近原合同总价的一半。2021年12月,白某签署《客户工程支付进度表》,确认尚欠某某公司工程款16万余元,但未提及逾期完工问题。后因白某未按承诺付款,某某公司起诉索要工程款,白某提起反诉,主张某某公司逾期完工,要求赔偿租金、员工工资、食宿费共计19万余元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白某签署结算欠款文件时未主张逾期交工或工程质量责任,视为认可工程实际交付时间及质量,其主张的损失属于经营必要支出,判决驳回白某全部反诉请求。白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裁判过程来看,本案白某败诉的核心原因有两个:一是案涉工程存在大额增项,按照行业惯例工期应当顺延;二是白某签署结算文件时未就逾期完工提出异议,视为对工程交付时间的认可。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只要装修方逾期完工,损失就一定能获得支持吗?
一般规则层面,只有当逾期完工的过错完全归属于装修方,且损失与逾期完工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时,发包方的损失主张才会被支持。如果存在发包方逾期付款、工程增项、发包方未及时交付施工场地等情形,工期会相应顺延,此时不能直接归责于装修方。本案中,因为存在大额增项、白某逾期付款,且签署结算单时未提出异议,不符合支持损失的条件,实践中不同案件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结果。
签署工程结算单时需要注意什么?
一般规则层面,结算单是双方对工程整个履行过程的总结确认,如果发包方在签署结算单时没有就逾期完工、工程质量等问题提出书面异议,后续再主张相关责任,通常会被视为已经认可工程现状,相关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因此,签署结算单时,若对工期、质量有异议,一定要将异议内容明确写入结算单,保留相关证据。
办案视角实务提醒
石长新 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主张逾期完工损失,关键要做好两项举证:一是举证证明工期延误的过错完全在装修方,需要排除发包方自身逾期付款、工程增项、迟延交付场地等可能导致工期顺延的情形;二是举证证明损失与逾期完工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像本案中租金、员工工资本身就是店铺经营的必要支出,即便不逾期也会产生,此类损失很难被认定为逾期完工导致的额外损失,主张损失要举证证明该损失是因逾期额外产生的。
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工程增项的处理规则,包括增项的价款确认、工期顺延的计算标准,避免后续因为增项产生工期争议;付款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不要口头约定变更付款进度,若发包方逾期付款,装修方依法有权顺延工期,最终逾期完工的责任反而会归属于发包方。
本文仅作实务参考,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裁判信息与法律依据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3)辽02民终2948号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3月28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适用现行有效民法典,无新旧法衔接问题。实践中常见踩坑点就是当事人忽略证据保留和结算时异议的提出,导致原本合理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本文由石长新 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