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解答
石长新 律师结合(2023)辽02民终10172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农民工工资已经通过劳动监察部门全额结清,实际施工人崔某是否还有权主张工程总结算价与已付款之间的差额工程款。基于本案特定事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崔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驳回崔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真实案情与裁判观点
大连某房屋开发公司是案涉项目发包人,沈阳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下称某建公司)是项目总承包方。某建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合伙人陈某、白某、赵某,后陈某等人又将模板和砌筑工程劳务分包给崔某,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最终结算两项工程总价款合计4050633.5元。
后因欠付农民工工资,项目农民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某建公司和发包人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总计向崔某招募的农民工支付了3415640元,剩余差额约66万元。崔某主张该差额是其应得的利润、机械费、材料费,要求陈某等人支付,某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劳务分包工程款主要由工人工资构成,劳动监察已经全额结清农民工工资,崔某与相关方已经就劳务费用达成新的约定并履行完毕,故判决驳回崔某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与陈某等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并没有将农民工工资、工具费、材料费、利润分别计取,工程总价款本身就是以劳务费方式整体体现,劳动监察全额结清工资后,应视为案涉工程款已经全部结算完毕,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办案角度看,崔某败诉的核心原因是未留存明确工程款构成的证据,合同和结算都没有区分人工费和其他费用,导致举证不能。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举证规则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一般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需要举证证明三个事实:一是总工程款的数额,二是已付工程款的数额,三是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构成。如果实际施工人无法证明总工程款中除农民工工资外,还包含单独的机械费、利润、材料费等,就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崔某正是无法证明差额部分的合法性,才败诉,该裁判符合一般举证规则。
违法分包的总承包方一定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吗?
一般规则是,总承包方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应当对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但实践中,如果总承包方已经举证证明已经向分包方超付了工程款,也就是总承包方已经不欠分包方款项了,那么法院通常不会判决总承包方再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某建公司已经提交生效判决证明其超付了陈某等人工程款,故法院不支持要求某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实践中的通常处理。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石长新 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实际施工人签订分包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时,一定要明确列明工程款的构成,区分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利润等不同项目,每一笔已收款也要明确对应哪部分费用,避免所有款项混同。如果像本案这样,所有工程款都混在农民工工资里,一旦劳动监察结清工资,实际施工人再主张其他费用就很难举证。实践中,建议实际施工人留存好分包合同原件、结算文件原件,对价款构成、付款进度都要做书面明确约定,避免口头约定。
实际施工人承接劳务分包工程时,不要因为是熟人介绍就省略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很多实际施工人认为只要拿到总工程量和总价款就行,忽略了分项列明,一旦发生争议,就会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像本案中崔某虽然确实投入了机械、模板等费用,但因为合同和结算都没有体现,法院无法支持他的主张,这个教训非常值得警惕。
起诉前一定要梳理好证据链,确认自己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证据支撑。如果证据存在缺失,要提前通过补充协商、对账等方式补正证据,不要贸然起诉。本案中崔某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起诉,最终还要承担诉讼费,增加了自身损失。
本文内容仅基于本案特定事实,遇到同类问题请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3)辽02民终10172号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12月19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由石长新 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