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与裁判结论
石长新 律师结合(2022)辽02民终5274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分包人曹某是否已经足额支付实际施工人李某模板工程的工程款,核心是已付款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基于本案曹某无法提供完整付款凭证证明已足额付款的特定事实,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索要134590元工程款的诉请。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经过
大连某某置业公司开发瓦房店市凯悦欣城小区,将工程总包给某某建设工程公司,该建设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曹某,曹某随后与没有施工资质的李某签订模板分项合同书,将9#、12#、16#、17#楼的模板工程分包给李某。李某2019年12月完成施工,案涉整体工程2020年竣工验收并对外销售。
双方对总工程款3745036元没有争议,但对已付款金额分歧极大:李某自认收到3329976元,仅主张欠付的134590元;曹某主张已经超额支付,但提交的付款凭证存在缺漏,部分款项是曹某方自行添加,未经李某签字确认。一审法院以曹某证据不足为由支持李某诉请,曹某上诉后二审组织对账,曹某仍无法提交完整的付款凭证对应其主张的全部已付款,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石长新 律师认为,本案胜负的关键就是举证:曹某作为付款义务方,无法证明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自然要承担不利后果。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分包给无资质个人,合同无效还能要工程款吗?
一般规则是: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仍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承包人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本案中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所以即便合同无效,李某仍有权主张工程款,这是支持李某诉请的前提。
已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一般规则是:主张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一方,应当对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曹某主张已经付清工程款,自然要由曹某举证,其证据不足就要承担败诉后果,这一规则在所有工程款欠款纠纷中都适用。
实务操作建议
石长新 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留存要规范。不管是分包人还是实际施工人,每一笔款项支付都要留下书面凭证,付款尽量走转账,现金支付要让收款人出具签字收条;如果是分包人代实际施工人支付工人工资,一定要让实际施工人签字确认该笔款项计入已付工程款,避免事后主张不被认可。本案中曹某就是因为财务记账不规范,很多已付款拿不出对应凭证,部分自行添加的款项也没有李某签字,最终才会败诉。
第二,事前风控要到位。个人之间的工程分包本身违反法律规定,但实践中此类情形十分常见,作为实际施工人,施工过程中要留存好工程量确认单、进度款支付记录、沟通记录等材料,完工后要及时和分包人对账,形成书面的结算文件并签字确认,不要拖延到证据灭失后再主张权利。
需要提醒的是,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都不同,本文内容仅作实务参考,具体维权方案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情况确定。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2)辽02民终5274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年9月28日
核心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文由石长新 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