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发布:2026-09-28 10:07:15更新:2026-09-28 10:07:16

大连发包人主张超付工程款返还,为什么二审会败诉?

石长新律师
石长新 专职律师 · 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

本案中大连发包人主张超付工程款要求承包人返还,最终因诉请超过诉讼时效被二审驳回。石长新 律师结合(2022)辽02民终7511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与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石长新 律师结合(2022)辽02民终7511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发包人主张超付工程款返还的诉讼时效应当从何时起算。基于本案中发包人付款需经自身审核确认已完工程量的合同约定,法院认定诉讼时效从最后一笔付款时间起算,上诉人主张从另案生效判决生效时起算没有依据,最终驳回其上诉请求。

真实案情与裁判结果

上诉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以下简称某某集团)与被上诉人某某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签订《半岛·泉水欣座项目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半岛•泉水欣座项目外墙涂料、内墙大白乳胶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某某建筑公司提交已完工程量请款报告,经某某集团审核确认无误后支付工程款,某某集团需在工程交付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工作。

某某集团累计已付工程款7,005,908元,案涉工程于2012年底竣工交付,最后一笔付款时间为2013年8月21日。2021年某某建筑公司另案起诉要求某某集团支付欠付工程款,经司法鉴定仅对3、4、5、10、13号楼的工程造价出具了意见,其余楼栋因某某建筑公司未缴纳鉴定费,鉴定机构终止鉴定,法院最终驳回了某某建筑公司的诉请。

某某集团随后依据已鉴定楼栋的造价标准推算全部13栋楼的总造价,主张超付工程款901,183元,起诉要求某某建筑公司返还超付部分。一审法院以某某集团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某某集团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办案视角看,本案胜败的核心关键就是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而起算点的认定完全是由合同约定的付款流程决定的。因为合同明确赋予了某某集团审核请款的权利,每一笔进度款都需要经过某某集团审核确认后才能支付,因此某某集团应当在付款时就知晓付款金额与已完工程量的对应关系,应当知道是否存在超付。

超付工程款返还的诉讼时效,什么时候起算?

一般规则层面,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进度款支付需要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请款报告,发包人每一笔付款都经过自身审核确认,那么法院通常会认定发包人在付款时就应当知道是否超付,诉讼时效从最后一笔付款时间起算。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因为合同明确约定了发包人审核后才付款的流程,法院没有采纳某某集团主张的从另案鉴定结果出具后起算诉讼时效的观点。实践中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发包人审核义务,或者双方长期未完成结算,也存在不同的裁判处理结果,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判断。

发包人能不能直接依据部分楼栋鉴定结果主张全部工程总造价?

一般规则层面,发包人主张超付工程款返还,应当对案涉工程的总造价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发包人仅依据部分楼栋的鉴定结果推算全部楼栋的总造价,承包人不认可该推算结果的,发包人需要申请对全部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否则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某某集团主张依据另案中部分楼栋的鉴定结果推算总造价,二审法院认为即便不考虑诉讼时效问题,某某集团也未完成举证责任,因此未支持其主张。如果某某集团在一审中及时申请鉴定,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石长新 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举证策略与关键证据方面,发包人主张超付工程款返还,核心证据是完整有效的全部工程总造价鉴定意见。仅依据部分工程的鉴定结果推算总造价,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建议发包人在起诉前就委托鉴定机构对全部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或者在诉讼中及时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不利后果。另外,关于诉讼时效,需要注意留存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若长期未结算应当及时发函主张权利,避免时效经过。
事前风险预防方面,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进度款审核,每一笔进度款的支付都要做好审核记录,及时核对已付金额与已完工程量的对应关系,避免多年后才主张超付,最终导致超过诉讼时效。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结算,避免长期搁置产生争议。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2)辽02民终7511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11月21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文由石长新 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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