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发布:2026-09-17 21:35:21更新:2026-09-17 21:35:21

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款,证据不足会败诉吗?

石长新律师
石长新 专职律师 · 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

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款若证据不足,会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石长新律师结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02民终5553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举证要点与责任规则,供维权参考。

石长新 律师结合(2025)辽02民终5553号生效判决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在证据存在瑕疵无法证明实际施工范围、工程量以及相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核心裁判结论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驳回了实际施工人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观点

2011年,大连某甲公司作为发包人,将旅顺新城区三八里回迁区五期、六期整体工程发包给大连某丙公司(某乙公司)施工,高某作为某乙公司授权的现场负责人。之后某乙公司将案涉C2#楼等项目的外墙保温及消防工程分包给北京市某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大连分公司)施工。

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某甲公司已向某乙公司付清全部5521万余元工程款。某公司大连分公司主张对方欠付323万余元工程款,将高某、某乙公司、某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高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石长新 律师结合本案审理情况指出,本案中原告方的证据瑕疵非常典型:关键的《施工承包合同》无原件核对,部分签证单为集中补签,无施工日志、材料采购记录等佐证,自行制作的造价明细无其他证据印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主张。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公司大连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高某挂靠某乙公司,是实际违法分包人,应当承担责任,且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实际施工身份。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高某是某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某公司大连分公司仅以另案中高某的自认主张挂靠事实,不足以反驳在案授权委托书等证据,因此高某不承担责任;同时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证据依然无法证明实际施工范围、工程量及欠付金额,且某甲公司已经付清全部工程款,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发包人存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款的情形,实际施工人才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发包人已经和总承包人/转包人结清全部工程款,那么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本案的处理完全符合该一般规则。

主张个人挂靠施工企业,举证责任是谁承担?

一般规则下,主张挂靠事实存在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个人与施工企业之间存在挂靠关系,仅仅凭借另案中的陈述或者自认,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很难采信该主张。本案中,某公司大连分公司仅以另案中高某和某乙公司的陈述主张挂靠,但本案中某乙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确高某为现场负责人,该证据的证明力更高,因此法院未支持某公司大连分公司要求高某承担责任的主张,实践中也存在类似裁判思路。

本案检索信息

案号:(2025)辽02民终5553号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0月9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践中常见踩坑点:很多实际施工人认为自己已经实际完成施工,法院就一定会支持自己的工程款主张,忽略了举证责任的要求,仅提供瑕疵证据就起诉,最终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本案就是典型例子。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石长新 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指引: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核心需要准备三类完整证据:①证明身份与合同关系的证据:施工合同务必保留原件,不能仅依靠复印件;②证明施工范围、工程量的证据:除了签证单,还要同步留存完整的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人工费支付凭证、工程联系单等佐证,签证尽量及时办理,避免事后集中补签,自行制作的造价明细需要有其他第三方证据印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③证明欠付金额的证据: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结算,若对方不配合结算,要及时发函主张权利并留存证据,必要时及时申请造价鉴定固定工程价款。本案中某公司大连分公司正是因为核心证据存在多处瑕疵,无法证明己方主张,最终败诉。
第二,事前风控建议:实际施工人承接分包工程时,首先要核实合同相对方的身份,若明确是个人挂靠施工企业分包工程,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个人的责任,要求个人签字确认并明确其承担付款责任,同时留存相关身份文件、沟通记录,避免事后无法举证挂靠关系。其次,施工过程中要规范签证管理,及时办理签证,不要拖延到工程结束后集中补签,补签的签证真实性容易被质疑,也很难被法院采信。另外,工程竣工后要及时主张工程款,不要长期拖延,避免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增加维权难度。

最后提醒,每个案件的事实都有特殊性,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

本文由石长新 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石长新律师 执业证号 12102201610985805
所属律所 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390036423
免费初步沟通 提交咨询不构成委托
向石长新律师咨询 执业机构: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 · 免费初步沟通
电话 预约咨询 律师简介

微信咨询

扫码添加,或复制微信号在微信中搜索

微信二维码
微信号 13390036423

添加好友时,请备注:来自律师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