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发布:2026-10-09 11:12:14更新:2026-10-09 11:12:14

农村建房中机械材料费纠纷,发包人主张重复起诉能成立吗

石长新律师
石长新 专职律师 · 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

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主张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已付清全部款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石长新 律师结合(2022)辽02民终9812号生效判决分析如下。

核心争议解答

石长新 律师结合(2022)辽02民终9812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已付款金额应当如何认定,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变更一审认定的已付款金额后,改判发包人支付剩余机械费及材料费。从办案角度看,本案的核心胜败点在于举证,施工方举证有对方工作人员签字的工程量凭证,才能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举证已付款必须证明款项实际支付给施工方,否则不被认可。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许某1、许某2为大连某某苗木科技公司完成农村建房相关的机械施工及砂石材料供应,双方签订的《宏大苗木2014年机械费、石料、沙子施工合同》虽未加盖发包人公章,但有发包人厂长程有江签字,相关工程量签证均有发包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未结清全部款项,许某1、许某2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剩余机械费、材料费69万余元及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定总工程款扣除原告自认的已付款后,判决发包人支付608565元及违约金306553.5元。发包人不服上诉,主张:一是本案与前诉人工费案件属于同一工程,构成重复起诉;二是一审已付款认定错误,发包人已经超额支付;三是原告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结合全案证据,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另案审理的是案涉工程的人工费,本案主张的是机械费和材料费,诉讼标的不重合,且另案生效判决已经明确告知原告可就未处理部分另行主张,因此不构成重复起诉。第二,关于已付款,经核查,三笔有许某2签字且无证据证明作废的支票合计159092元应当计入已付款,其他付款主张因无法证明原告实际收到款项,不予认可。第三,本案最后一份施工签证形成于2017年4月,原告此前已经就本案纠纷提起过诉讼,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因此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二审改判:大连某某苗木科技公司支付许某1、许某2机械费、材料费449473元及违约金306553.5元。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合同没有发包人盖章,为什么还能生效?

一般规则下,职务行为签订的合同,即使未加盖法人公章,依然对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发生效力。本案中,生效判决已经确认程有江是发包人聘用的厂长,负责管理全部业务,其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合同对发包人发生法律效力。中小工程中常有项目负责人签字未盖章的情况,只要能证明签字人属于职务行为,合同依然有效。

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般规则下,构成重复起诉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请求否定前诉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会被认定为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本案中,前诉处理的是人工费,本案处理的是机械费和材料费,诉讼标的不同,因此不满足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石长新 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方面,这类农村建房工程纠纷中,工程量和价款的举证是胜败核心。作为施工方,要保留好所有施工签证单、材料出库单、结算单,一定要有对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本案原告之所以能获得法院支持,核心就是证据充分。而作为发包人,主张已经付款的,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款项已经实际支付给施工方,本案中发包人主张的很多款项支付给了第三方,无法证明原告实际收款,因此未被法院认可,这是发包人在本案中的核心失分点。

第二,事前风险预防方面,签订合同时,尽量要求发包人加盖公章,同时要留存好对方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据,比如工牌、社保记录、其他文件中的签字,证明签字人员的职务权限。履行过程中,要及时对工程量进行签字确认,避免事后发生争议时无法举证。付款方每次付款都要留存付款凭证,明确付款用途,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款确认,避免后续对已付款发生争议。

本案中因为支票有收款方签字,因此二审将其计入已付款,提示当事人签字前务必核对支票内容和金额,避免因签字行为承担不利后果。以上建议为同类案件通用经验,具体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实际分析。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2)辽02民终9812号
案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2月3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本文由石长新 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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