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发布:2026-10-08 09:43:55更新:2026-10-08 09:43:55

没有资质的分包合同无效,还能要到工程款吗?

石长新律师
石长新 专职律师 · 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

本案中,无资质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法院仍支持其索要工程款。石长新律师结合大连中院(2022)辽02民终9477号生效判决,解析此类纠纷的裁判规则。

本案核心争议

石长新 律师结合(2022)辽02民终9477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无资质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发包人是否仍需支付欠付工程款,以及一审鉴定程序是否合法。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发包人仍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驳回了发包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上诉请求。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18年10,某某玻璃幕墙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海达公司)与某某理石经销部(以下简称名扬经销部)签订干挂理石分包合同,约定海达公司将大连某项目干挂理石工程分包给名扬经销部,单价160元/平方米,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业主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留5%质保金,保修期2年。

合同签订后,名扬经销部进场施工,海达公司仅支付工程款5万元,后续余款未付。名扬经销部起诉索要欠付工程款39万余元。一审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认定名扬经销部施工工程量为2789.94平方米,工程造价446390元。

一审法院认定因名扬经销部无施工资质,案涉合同无效,鉴于工程完工已超过三年,无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判决海达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海达公司不服上诉,主张合同有效、工程未验收、一审鉴定程序违法,要求发回重审。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问题解答

无资质签订的分包合同一定无效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因此,承包人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这是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裁判观点。在本案中,名扬经销部的经营范围不包含案涉施工内容,也未取得相应施工资质,因此一二审均认定合同无效,符合一般规则。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后,还能主张工程款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实践中,如果工程已经完工交付,超过保修期且无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法院通常会支持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请求。本案中,案涉工程完工已经超过三年,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法院支持了名扬经销部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规则。

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准许重新鉴定?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只有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时,法院才会准许重新鉴定。如果只是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认可,或者因自身原因未配合鉴定程序,事后要求重新鉴定的,法院通常不予准许。本案中,海达公司因为自身原因未配合鉴定机构核对工程量,仅以鉴定结论工程量过高为由要求重新鉴定,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因此一二审均未支持其主张。

办案视角实务提示

石长新 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收集方面,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工程量确认单、沟通记录、催款凭证等核心证据。本案中,名扬经销部虽然没有书面的验收文件,但提交了催款过程中的对话录音,证明海达公司对欠付工程款并无异议,对案件结果起到了积极作用。如果承包人没有留存这类补强证据,很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风险。

鉴定程序配合方面,当事人一定要积极配合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开展工作,按时到场核对工程量,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因为自身原因不配合鉴定程序,事后再以鉴定程序违法为由要求重新鉴定,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海达公司的教训就很典型,其自身未配合鉴定核对,上诉主张鉴定程序违法,最终未被法院采纳。

事前风控方面,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当在签约前核查对方的资质情况,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引发纠纷。承包人如果不具备资质,要提前考虑合同无效后的举证风险,提前留存好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证据,以便后续主张权利。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2)辽02民终9477号
  •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3年2月1日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适用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本文由石长新 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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