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债权人注销后股东转让债权给第三人,受让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石长新 律师结合(2022)辽02民终7931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原债权人注销后股东已通过公证声明确认债权转让,受让人已经完成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事实,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发包人向受让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及符合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真实案例简述
发包人大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承包人青岛某某门窗公司签订《大连市保利天禧F01-05地块(一期)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承包人完成案涉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案涉工程于2019年10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尚欠原承包人工程款及到期质保金合计548657元未付。
后原承包人经全体股东决议解散并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当日,原承包人全体股东通过公证声明将原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所有债权债务转让给被上诉人青岛某某家居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也办理了承继该债权债务的公证。2021年9月,被上诉人委托律师向发包人发送律师函,告知债权转让事宜并要求发包人付款,发包人以债权转让真实性无法确认、原债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拒绝付款,被上诉人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判令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及按1年期LPR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发包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债权转让通知主体应为原债权人,本案债权转让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起算点错误。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债权转让真实,被上诉人发律师函已完成通知义务,违约金计算标准符合合同约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办案视角看,本案胜败的关键在于证据是否充分:被上诉人提交了原债权人注销证明、股东公证声明、债权承继公证、律师函送达记录等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债权转让的真实性;而发包人仅以证据签名笔迹不一致、原债权人未出庭确认为由抗辩,未提供足以推翻债权转让真实性的反证,因此抗辩不被法院采信。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1. 债权转让必须由原债权人通知才对债务人生效吗?
石长新 律师认为,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条仅明确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未对通知主体作出限定。实践中多数裁判观点认可,受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或者在诉讼中通过提交证据的方式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均产生通知效力。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原债权人已经注销,其股东通过公证再次确认了债权转让事实,受让人发律师函完成通知,法院认可该通知的效力,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与主流裁判观点。
2. 合同未明确违约金具体标准,法院按LPR1.3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合理吗?
一般规则层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果约定了逾期付款比照银行延期付款规定支付违约金,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取消后,法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既符合合同约定的本意,也兼顾了守约方的资金占用损失,该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如果债务人主张该标准过高,需要举证证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远低于该标准,否则法院通常不会对标准进行调整。
本案中,发包人并未举证证明受让人的实际损失低于该标准,因此法院未支持其调整违约金的请求,符合一般裁判规则。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石长新 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于债权转让纠纷的关键证据收集。如果是债权受让人,需要收集原债权人主体注销/变更的证明文件、原债权人有权处分债权的证明(如股东决议、清算报告、公证声明等)、债权转让的书面文件、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据(如邮寄记录、聊天记录、律师函送达记录)。完整的证据链条是获得法院支持的核心,本案中受让人正是因为证据充分才胜诉。如果债务人对债权转让真实性有异议,应当及时收集反证,比如原债权人不认可转让的证据,单纯的质疑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第二,事前风控建议。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如果发生主体合并、分立、注销等情形,应当及时对未结清债权作出明确安排,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避免后续产生通知效力、债权真实性等争议。发包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如果对转让真实性存疑,不能直接拒绝付款,可通过提存的方式履行付款义务,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2)辽02民终7931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10月14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文由石长新 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