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解答
石长新 律师结合(2023)辽02民终13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施工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发包人能否全部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全部工程款。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施工方部分工程款,认定发包人全部扣减工程款不符合合同约定。
真实案例简述
2013年,某某公司(施工方)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整理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将项目中两个方塘的塘顶标高抬高,超出原设计标高。工程完工后,该两个方塘因未按设计施工被认定为单项工程不合格,但整体工程容缺通过验收,发包方委托的审核机构全部扣减了两个方塘的全部工程款共计65万余元。施工方起诉索要该笔工程款,一审法院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发包人支付该两个方塘60%的工程款,即39万余元。
石长新 律师认为,本案施工方输在一审赢在二审,核心原因就是合同条款的理解。一审直接适用了旧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关于不合格工程不予支付工程款的规定,而二审优先适用了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最终改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施工中变更设计,必须走什么程序?
一般规则下,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如果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发包人同意,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设计施工。
实践中很多施工方存在误区,认为小变更不需要走正式程序,仅凭口头同意就施工,一旦发生纠纷,因为拿不出发包人同意变更的证据,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合同约定"相应扣减"工程款,可以全部扣减吗?
一般规则下,合同条款应当按照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来理解。"相应扣减"从文义上看就是根据工程不合格的程度扣减部分工程款,而不是全部扣减。如果发包人想要全部扣减,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全部扣减",否则不能得出全部扣减的结论。
本案中,因为合同明确约定的是"相应扣减",且案涉方塘一直正常使用满足功能要求,所以二审法院不支持全部扣减,符合合同的本来目的。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石长新 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层面,设计变更一定要留存完整的书面证据。无论是发包人要求变更还是现场实际情况需要变更,都必须要取得发包人、监理、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文件,保留好变更前后的设计图纸、沟通记录等。本案中施工方正是因为拿不出发包人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据,所以无法主张全部工程款,只能拿到部分,如果有完整的书面变更文件,裁判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第二,事前风险预防层面,施工前一定要仔细研读合同中关于设计变更、验收不合格工程款扣减的条款,明确不同情形下的处理方式。本案中二审改判的核心依据就是合同条款,如果本案合同没有约定"相应扣减",而是直接约定不合格不予支付,那么结果就会和一审一致。所以施工方一定要在签约前看清合同条款,提前预判风险,不要等出了纠纷才发现条款对自己不利。
石长新 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都不同,上述建议仅供参考,遇到具体纠纷一定要结合个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3)辽02民终13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3年2月24日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二款: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变更工程设计,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返工、修理或者赔偿责任。
本文由石长新 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