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发布:2026-09-19 15:08:07更新:2026-09-19 15:08:07

无资质承包工程,发包人擅自使用后能拒付工程款吗?

石长新律师
石长新 专职律师 · 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

本案中因承包人无资质合同无效,但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仍需支付工程款。石长新律师结合大连中院(2025)辽02民终7009号生效判决,解析此类纠纷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石长新 律师结合(2025)辽02民终7009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承包人车某系自然人无建筑业施工资质,发包人万某公司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的特定事实,案涉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万某公司仍需参照合同约定向车某支付欠付工程款。本案争议焦点为:自然人无施工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后,能否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

真实案情与裁判过程

万某公司将其位于大连金州区的公司改建工程发包给自然人车某,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58万余元,完工开业后15日内付清全款。工程完工后,万某公司未经竣工验收即于2023年11月开业使用,后双方因已付工程款金额和工程质量产生争议,车某起诉索要剩余工程款37万余元。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收条,认定已付工程款206776元,判决万某公司支付剩余37万余元。

万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合同无效、工程质量不合格、已付工程款金额认定错误。石长新 律师认为,本案二审改判核心是纠正了已付工程款的计算,对合同效力和质量问题的认定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车某确实无施工资质,因此认定案涉施工合同无效,但万某公司已经擅自使用工程,视为工程质量合格,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二审法院根据新查明的收条后新增付款和工程量差异,调整了应付工程款金额,最终改判万某公司支付车某工程款34万余元。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无资质签订施工合同一定会被认定无效吗?

一般规则: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这是建设工程纠纷中的普遍裁判规则。但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对于投资金额较小、规模不大的零星装修改造工程,部分法院认为不要求承包人必须具备资质,不会仅因承包人是自然人就认定合同无效。具体认定需要结合工程的规模、性质判断,本案属于较大规模的市场改建工程,因此认定合同无效符合现行规则。

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损失,反诉一定会被受理吗?

一般规则: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提出反诉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必须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具体的损失金额,并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如果发包人仅提出质量异议,却无法明确具体的损失金额,也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了修理、返工的费用,法院可以不予合并审理反诉。本案中万某公司虽然提出了多项质量问题,但始终没有明确具体的损失金额,因此一、二审对其反诉不予处理,符合民事诉讼程序规则。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石长新 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方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一定要及时对已付工程款进行书面对账确认,像本案中双方签字的收条就是认定已付工程款的核心证据,收条确认之前的往来款项都会以收条为准,避免了后续大量的事实争议。如果没有书面对账,发包方仅以转账记录主张已付款,很可能因为款项性质不明不被法院全部认可。

第二,事前风控方面,发包方发包工程时,一定要审查承包方的资质,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工程,应当发包给有资质的企业,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后续质量维权困难;承包方完工后,应当及时督促发包方组织验收,如果发包方拖延验收或者已经实际使用工程,要固定好发包方使用工程的证据,日后发包方再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第三,举证策略方面,发包人如果主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并要求赔偿,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明确具体的损失金额,提前固定好质量问题的证据,及时申请质量和损失鉴定,否则像本案中万某公司一样,只有异议没有明确请求和证据,反诉都不会被受理。石长新 律师提醒,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处理,本文内容仅作通用参考,遇到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辽02民终7009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1月10日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由石长新 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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