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挂靠资质施工,工程因实际施工人原因停工造成工期延误损失,责任如何分担以及各项损失主张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裁判结论与本案分析
石长新 律师结合(2025)辽02民终4860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仍签订合同,工程因实际施工人欠薪停工产生工期延误损失,法院认定发包人存在过错,判决双方各承担50%已查明的合理损失,发包人主张的其他损失因举证不足未获支持。石长新 律师认为,本案的裁判思路符合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主流裁判趋势。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2023年,大连某丁有限公司将大连某孵化基地1#单体工程发包给挂靠某某建设公司的实际施工人范某施工,范某进场施工一个月后,因欠付工人工资于2023年10月停工,此后一直未复工。某丁公司起诉要求范某赔偿监理费损失88376元、施工工程师工资损失95333元、发电机租赁费用7200元、土方排渣费40000元,合计230909元。一审法院认定某丁公司明知挂靠事实存在过错,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工程师工资损失,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某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大连某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发包人明知挂靠施工,合同解除后停工损失怎么分担?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发包人明知挂靠仍签订合同,自身存在过错,法院会认定双方按过错分担损失。一般规则: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一方主张停工损失赔偿的,应当按照双方过错分担损失。如果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挂靠他人资质仍签订施工合同,通常会被认定存在过错,法院会根据过错程度判决发包人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符合一般规则。
主张停工损失需要满足什么举证要求?
在本案中,发包人主张的多项损失因举证不足未获支持,一般规则:当事人主张对方赔偿停工损失,需要举证证明三项内容:一是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二是损失是因对方停工违约导致,三是损失金额合理。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主张的损失之所以不被支持,就是因为无法举证损失与停工之间的因果关系,或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损失金额。
实务操作建议
石长新 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关键证据收集方面,主张停工损失一定要提前留存完整证据链。具体来说,需要留存:损失的支付凭证,比如转账记录、发票;能够证明损失与停工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比如监理合同、停工通知、现场签证、施工方确认损失的相关文件等。本案中某丁公司就是因为未能提供完整的证据链,导致大部分诉请不被支持。
第二,事前风险防控方面,发包人在发包工程时,应当严格审核承包人的资质以及实际施工情况,避免明知挂靠仍签订施工合同,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发包人会因自身过错承担相应损失。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停工损失的计算方式、责任承担主体,避免发生纠纷后无法举证损失金额。
第三,需要提示的是,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不同,本文仅为一般规则总结,具体问题建议结合个案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辽02民终4860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8月5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合同因一方违约解除后,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可得利益的赔偿范围,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文由石长新 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