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①原告主体是否适格;②原告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③未签书面合同能否主张工程款。
石长新 律师结合(2023)辽02民终2312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现有证据,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主体适格,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支持原告按照鉴定结论主张工程款,驳回了发包方的上诉请求。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2009年,大连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机电公司)承包了大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位于大连市金州区的宏鑫会所等多项电气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案涉工程于2011年6月交付建设公司使用,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机电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案涉工程造价合计848645元,双方对该鉴定结论均无异议。建设公司抗辩称:案涉工程是和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个人沟通,机电公司施工时没有电气工程资质,主体不适格;且工程交付已经超过十年,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不应支付工程款。
一审法院按照鉴定结论支持了机电公司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848645元及利息。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争议问题解答
施工时没有对应资质,原告主体就一定不适格吗?
一般规则: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核心判断标准是原告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权利人,是否有权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即使施工时企业未取得对应施工资质,仅会影响合同效力,不会直接否定原告的主体资格。
基于本案事实,机电公司在案涉工程施工前已经依法成立,所有施工人员均为机电公司员工,石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对接工程属于职务行为,因此机电公司作为原告主体适格,符合法律规定。
未约定付款时间的工程款,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一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对于未签订书面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也未完成最终结算的建设工程工程款,实践中主流裁判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应当从双方确认工程款数额、债权人明确知道债权金额之日起算,因为在此之前债权人无法确定具体的主张金额,无法认定知道权利受损。
本案中,双方直到2020年才由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暂定工程款金额,且机电公司持续向建设公司主张权利,因此从2020年起算诉讼时效,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符合法律规定。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石长新 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关键证据指引
主张工程款的核心是证明施工关系和工程价款,本案中机电公司能够胜诉,关键在于提供了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的《石某电气工程暂定审定值明细表》,以及持续主张工程款的短信聊天记录,这两份证据直接击破了建设公司关于主体不适格和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很多施工方因为没有书面合同,就不注意留存过程性证据,最终导致主体资格或时效问题上吃亏。如果没有书面合同,一定要留存好施工沟通记录、工程量确认单、价款协商记录、催款记录等,这些都是案件胜败的关键。
事前风控建议
建设工程施工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范围、价款结算方式、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避免像本案一样因为没有书面约定,导致发包方提出各种程序性抗辩,增加诉讼时间和成本。另外,如果是以企业名义承接工程,所有对接、沟通、施工都要以企业名义进行,避免混同个人和企业主体,减少后续主体资格争议的风险。
诉讼策略提示
诉讼时效是建设工程工程款纠纷中发包方最常用的抗辩方式,对于完工多年未结算的工程,施工方一定要持续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并且保留好主张权利的证据,比如短信记录、通话录音、书面函件等,这样可以中断诉讼时效,避免丧失胜诉权。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也没有完成最终结算,不用过于担心超过诉讼时效,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和主流裁判思路,这种情况时效起算点通常从结算完成之日开始算。
石长新 律师认为,遇到未签书面合同的工程款纠纷,不用过于慌张,只要做好证据留存,积极主张权利,大部分情况下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具体案件还是要结合具体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裁判信息
- 案号:(2023)辽02民终2312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3年3月20日
核心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本文由石长新 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