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增量款,到底应该向谁主张?很多挂靠施工的实际施工人都会遇到这个问题,我们结合大连中院的生效判决来梳理实务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石长新 律师结合(2022)辽02民终6405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改判由被挂靠方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增量款,总承包人不承担付款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挂靠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直接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增量工程款。
石长新 律师认为,本案的改判逻辑明确了挂靠关系下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边界,对同类案件具有典型参考价值。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2014年,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将大连某奥迪4S店钢结构安装工程分包给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鸿公司)。康某挂靠在建鸿公司名下,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建鸿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康某主张施工过程中存在200050.163元的工程增量,该部分增量未结算,因此起诉要求总承包人鞍钢公司支付该增量工程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康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提交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单可以证明增量存在,判决鞍钢公司向康某支付增量工程款及利息。鞍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建鸿公司向康某支付增量工程款及利息,驳回康某对鞍钢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康某已经完成了工程增量存在的举证义务,提交了增量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以及材料采购凭证,因此法院对增量事实和金额予以确认。但康某未能举证证明鞍钢公司明知其与建鸿公司的挂靠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鞍钢公司仍欠付建鸿公司工程款,这是康某要求鞍钢公司承担责任败诉的关键。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挂靠实际施工人一定能找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吗?
一般规则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新旧司法解释对该条款规定一致,故以现行法为准。
该条款主要适用于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对于挂靠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总承包人主张权利,需要满足一个核心前提:总承包人对挂靠事实是明知的,且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人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总承包人明知挂靠,那么实际施工人只能向被挂靠的分包单位主张权利。本案正是因为不满足这个前提,所以二审改判由被挂靠方承担责任。
工程增量没在前诉提出,还能另行起诉吗?
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会有疑问,之前就工程已经打过一次官司了,没提增量,现在还能再起诉吗?一般规则是,如果前诉的诉讼请求范围不包含工程增量,前诉的调解或判决也没有对增量部分作出处理,那么就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实际施工人可以另行起诉主张工程增量。
本案中,鞍钢公司与建鸿公司之前的诉讼仅针对原有工程款和质保金,双方的调解也仅处理该部分内容,并未涉及本案的工程增量,因此康某有权另行起诉主张增量款,法院也对实体权利作出了处理,只是改判了责任主体,符合一般规则。
办案视角与实务操作建议
石长新 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指引。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增量,需要准备两类核心证据:一是证明工程增量实际发生且金额明确的证据,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单、增量施工图纸、材料采购凭证、现场签证单、监理确认文件等,只有这些证据齐全,才能被法院认可增量事实和金额;二是如果要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总承包人主张权利,必须提前固定好总承包人明知挂靠关系的证据,比如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直接付款记录、沟通记录等,没有这类证据,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实际施工人对总承包人的诉求。
第二,事前风控建议。挂靠施工的实际施工人,在进场施工前就应当和被挂靠方签订书面挂靠协议,明确约定工程增量的结算、收款流程以及被挂靠方的责任,避免出现权责不清的情况。同时,尽量争取让总承包人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挂靠事实,提前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发生争议后举证不能。
石长新 律师提醒,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都存在差异,本文仅为通用实务指引,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分析。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22)辽02民终6405号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9月23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本文由石长新 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