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发布:2026-10-02 18:06:25更新:2026-10-02 18:06:26

大连建设工程到期质保金能要求返还吗?

石长新律师
石长新 专职律师 · 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

大连建设工程中到期质保金,满足约定条件发包人应当返还。本文结合(2022)辽02民终1934号生效判决,分析质保金返还及利息计算的相关实务问题。

核心争议解答

石长新 律师结合(2022)辽02民终1934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发包人是否应当返还到期质保金,以及质保金利息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基于本案事实,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返还扣除已确认维修费后的质保金,并维持一审关于利息按3.85%计算的认定。石长新 律师认为,本案的裁判思路对同类建设工程质保金返还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李 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从大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了大连本地多个工程项目,双方口头约定2018年项目的质保金156510元于2020年12月末到期。到期后发包人未按约定返还,李 某起诉要求返还质保金并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发包人大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质保金付款确认书》,返还扣除3870元维修费后的152640元质保金,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3.85%计算利息。

2021年6月22日,原告李 某签署《工程质保金付款确认书》该《工程质保金付款确认书》记载我方应支付2018年到期质保金扣除维修款3870元,剩余质保金共计152640元。

二审中,发包人上诉主张除已扣除的3870元维修费外,还有45000元维修费应当扣除,且利息标准不应固定为3.85%。后发包人在二审中放弃了45000元维修费的上诉请求,关于利息部分,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质保金返还时间已经确定为2020年12月末,利息从2021年1月1日起算,此时1年期LPR正好是3.85%,一审按该标准计算并无不妥,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质保金到期后发包人可以随意扣除额外维修费吗?

一般规则层面,质保金是发包人预留用于承担工程保修责任的资金,如果质保期内发生维修,发包人主张扣除维修费,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维修事项属于承包人保修范围、发包人已通知承包人维修而承包人未履行维修义务、实际发生了合理的维修费。本案中发包人主张额外扣除45000元维修费,但一审未提出该主张,二审也没有提交合法有效的新证据,最终该主张未在本案中得到审理,发包人只能另案起诉。实践中,如果发包人无法举证证明维修费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其扣除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欠付工程款(含质保金)利息应当如何计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本案中,双方对返还质保金的时间节点没有争议,利息起算时间确定,一审按起算时点对应的1年期LPR3.85%计算固定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二审予以维持。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石长新 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指引:主张返还质保金一定要留存好关于质保金金额、返还时间的书面确认文件。本案中李 某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不仅有发包人出具的《工程质保金付款确认书》明确了到期质保金的金额和返还时间,还有劳动监察阶段的情况说明、调查询问笔录也佐证了这一事实,这是案件胜诉的核心。如果没有这类书面确认文件,主张返还质保金很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事前风控建议:在工程分包履行过程中,无论是发包人还是实际施工人,都应当及时对阶段性款项(包括质保金)进行书面确认,明确金额、付款时间、保修范围,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口说无凭。实际施工人要尤其注意留存各方确认的书面文件,最好要有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才能更好保障自身权益。

石长新 律师提醒,以上是同类案件的通用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2)辽02民终1934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3月28日

核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文由石长新 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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