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款已被其他法院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实际施工人还能否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石长新 律师结合(2025)辽02民终5589号生效判决分析:
本案一审法院以工程款已被其他法院协助冻结为由,驳回实际施工人曾某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曾某的上诉请求,核心原因是协助冻结期限已届满,另案代位权诉讼已经被生效判决驳回,发包人仍欠付工程款,符合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法定条件。
案件基本事实
发包人大连某丙有限公司将大连某搬迁改造项目工程发包给承包人大连某甲有限公司,某甲公司又整体转包给实际施工人曾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剩余1179447.67元质保金到期未付,曾某起诉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某丙公司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一审期间,某甲公司的另案债权人王某已经申请金州区法院冻结该笔质保金,一审法院因此驳回曾某对发包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查明,冻结期限12个月已经届满,王某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已经被生效判决驳回,发包人仍确认欠付该笔工程款,因此二审改判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对曾某承担责任。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1. 协助执行冻结到期未续冻,还有效力吗?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执行相关规定,财产冻结有明确法定期限,到期债权类财产冻结期限最长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如果法院没有办理续冻手续,冻结效力自动消灭。本案中一审法院在冻结期限已经届满、没有续冻的情况下,仍然以冻结为由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请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了该错误。
2. 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吗?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当然优先于普通债权人,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目的来看,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本质是实际施工人投入人力、物力物化到工程中形成的,立法初衷就是保护实际施工人尤其是农民工工资权益,实践中多数法院会更倾向保护实际施工人的该债权。本案中另案债权人是基于借款关系的普通债权人,而实际施工人是对工程投入成本的直接主体,最终生效判决支持了实际施工人的请求,也符合这一主流裁判思路。
石长新 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层面,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前,一定要提前收集好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的核心证据,包括转包/分包协议、已收工程款的转账凭证、现场施工管理的签字文件、材料采购凭证、请款单等。本案中曾某之所以能够顺利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就是因为提供了完整的证据链,这是案件胜诉的基础。如果实际施工人无法提供这些基础证据,很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也就无法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第二,遇到工程款被其他法院冻结的情况,首先要核查冻结期限是否已经届满,如果到期对方没有续冻,要及时向审理案件的法院说明该情况,主张冻结效力已经消灭。本案中曾某一审就提出了该点,但一审法院未予采纳,二审法院纠正后改判,可见关注冻结期限是这类案件的关键攻防点。如果冻结还在期限内,实际施工人也可以作为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对该笔工程款享有优先权利,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
第三,事前风险防控层面,实际施工人在承接转包工程的时候,最好和发包人、承包人三方约定,发包人付款直接支付到实际施工人账户,避免工程款先进入承包人账户再被冻结,从根源上避免这类纠纷。本案中剩余款项是质保金,本身支付时间就晚,很容易在此期间因为承包人的其他债务被冻结,提前约定直接支付可以避免很多麻烦。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2民终5589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11月5日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本文由石长新 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