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解答
石长新律师结合(2024)辽02民终3431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装修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水电改造增量工程款是否应当适用合同整体折扣率计算,以及增量部分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增项”应当另行据实计费。在本案特定合同条款下,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水电增量不属于增项,维持了一审判决的退款金额,装修公司的上诉请求被驳回。
真实案例概况
苏某与大连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两套房屋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约定总装修价款100000元,对应两套房屋原预算总价约172648元,相当于整体打了约5.8折。合同尾部手写约定:“按现有报价,方案一次性包死(如客户另加项目自行按报价付款)因报价清单工程量误差不作调整”,预算表同时约定“增项无折扣”。
之后,苏某向装修公司支付了40000元首付款,装修公司完成了水电改造后,双方产生纠纷,合同解除,对水电改造价款的扣减金额产生分歧。装修公司主张,水电改造增量属于合同外增项,应当按照实际工程量据实计费,不适用整体折扣,仅同意退还苏某18349元。苏某不认可该计算方式,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按照合同整体折扣率计算,认定应当扣减水电改造款12540元,判决装修公司退还苏某27460元。装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4)辽02民终3431号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年4月24日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什么情况下装修增量属于工程量误差,不需要另行付费?
一般规则下,装修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包死、工程量误差不作调整”的,水电改造因为现场墙体、管线布局和前期预估存在差异属于装修行业正常可预见的情况,只要增量没有超出合理范围,通常都会被认定属于工程量误差,包含在固定总价范围内,不需要业主另行付费。只有业主主动要求增加原预算外的装修项目,才会被认定为“增项”,需要按照约定另行计费。本案中,法院认定水电改造本身就是装修必要项目,增量属于正常误差,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另行付费增项,符合主流裁判观点。
业主签字的水电工程量单,能直接作为据实计费的依据吗?
实践中存在不同裁判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业主签字即代表认可工程量和对应价款,应当按照签字单据实结算;另一种观点认为,签字仅代表对工程量的确认,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和折扣计算价款。石长新律师结合办案经验提醒,很多装修公司会引导业主在施工过程中签字确认工程量,事后以此主张额外价款,业主签字时一定要注意核对单据内容,如果仅确认工程量,应当在单据上注明“仅确认工程量,价款按合同约定结算”,避免后续被认定为认可单独计价。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石长新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签约前要明确约定计价规则和增量处理方式。无论是业主还是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时都应当明确:固定总价包死的范围、工程量误差的处理方式、什么情况属于需要另行付费的增项,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避免模糊产生歧义。本案中正是因为合同表述存在歧义,才导致双方产生纠纷,额外支出了诉讼成本。
第二,争议发生后举证要紧扣合同约定。本案中装修公司上诉的核心依据是预算表中“增项无折扣”的约定,但忽略了合同本身已经约定“工程量误差不作调整”,水电增量本身就属于包死范围,不属于增项,所以诉求没有得到支持。办理同类案件时,很多当事人败诉的原因就是脱离合同约定主张权利,没有抓住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条款,因此诉讼中一定要紧扣合同约定梳理证据和主张。
第三,合同解除后结算已完工项目价款,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即便合同解除,已完工项目的价款计算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折扣、单价来计算,不能一方单独主张改变计价规则,这也是本案裁判的核心思路。需要提醒的是,本案结果是基于特定合同条款作出的,不同案件合同约定不同,处理结果也会存在差异,遇到此类纠纷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本文由石长新 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