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解答
石长新 律师结合(2023)辽02民终5973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固定总价包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额外产生的8万元措施费是否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基于本案特定事实,二审法院判决发包人应当支付该8万元措施费,维持一审原判。结合本案来看,发包人已经书面认可包含该措施费的结算总价,事后反悔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这是本案核心裁判逻辑。
真实案例简述
2018年,大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与大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室外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固定总价242834元,后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工程量,约定增加部分固定总价包干40034.63元。工程完工后,承包人主张结算总价为362721元,其中包含工程完工后应发包人要求改造产生的8万元措施费,该部分费用未包含在原合同固定总价内。
一审中发包人庭后出具书面说明认可该结算总价,一审判决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发包人上诉称合同固定总价已经包含所有措施费,8万元不应额外支付,要求改判扣除该部分费用。
石长新 律师梳理本案脉络,承包人胜诉的核心关键点,就是发包人出具的认可包含案涉8万元措施费结算总价的书面说明,这份证据直接锁定了双方最终结算合意,是本案胜败的核心。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发包人已经书面认可结算总价,事后反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固定总价合同还能主张额外工程款吗?
一般规则层面,固定总价合同仅针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内容总价不作调整,如果存在合同范围外的新增施工内容、发包人要求变更改造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可以主张额外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因发包人变更建设工程设计,导致承包人工程量增加,承包人有权主张该部分价款。本案中,案涉8万元措施费是发包人要求改造产生的新增费用,且发包人已经认可该费用计入结算总价,裁判结果符合一般规则。实践中不同案件细节不同,结果也会存在差异。
发包人逾期付款利息从哪天起算?
一般规则层面,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需要提前20天发出书面付款通知,发包人逾期90天内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一审法院按照合同约定,认定利息起算时间从原告起诉之日起算110天后,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提示期和免责期,司法实践中利息通常从工程交付之日或者结算确认之日起算。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石长新 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指引方面: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外的新增费用,承包人应当及时留存发包人要求变更施工内容的签证、往来沟通记录、书面指令等证据,在结算时明确将新增费用列入结算总价,要求发包人出具书面确认文件。本案中承包人正是因为拿到了发包人认可结算总价的书面说明,才最终胜诉。如果没有这份书面确认,仅仅主张费用是改造产生,胜诉概率会大大降低,因为固定总价合同通常已经包含措施费,承包人必须举证证明该费用是额外产生且发包人同意支付。
第二,事前风控建议方面: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固定总价包含的费用范围,对于措施费等费用是否涵盖所有可能发生的施工内容作出明确约定,避免事后产生歧义。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改造新增内容,双方应当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计价方式和支付时间,从源头上避免后续纠纷。发包人在出具结算确认说明前,应当仔细核对结算内容,确认无误后再盖章出具,避免随意出具认可文件后,诉讼中反悔不被法院支持。
第三,诉讼策略提示方面:承包人主张固定总价外的新增费用,应当首先举证证明该费用不属于原合同约定范围,且已经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如果对结算总价有异议,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不要拖延或者随意出具认可文件,否则会导致自身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石长新 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每个建设工程案件的事实细节都存在差异,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3)辽02民终5973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7月7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本案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与现行法一致,不存在新旧法衔接问题。
本文由石长新 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