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解答
石长新 律师结合(2023)辽02民终457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合同因第三人原因无法履行解除后,预付款是否应当返还,发包人是否应当承担逾期移交场地的违约责任。基于本案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事实,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判决解除合同,发包人返还承包人65万元预付款,不支持承包人主张的违约金请求。
基本案情与裁判观点
2014年10月,某某拆迁公司(承包方)与某某地产公司(发包方)签订《拆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拆除原大连液力机械厂及周边棚户区房屋,承包方支付发包方130万元工程价款,拆除后的物资归承包方所有,合同约定:棚户区房屋需被拆迁人腾空后承包方才可拆除,棚户区拆除完成后,发包方才将厂区移交给承包方拆除;如发包方逾期移交房屋,按日支付千分之0.3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承包方支付了65万元预付款,但一直未拿到场地,后发包方在诉讼过程中将案涉场地交给案外人拆除,合同已无履行可能。承包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65万元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因第三人(被拆迁人)未腾空场地导致无法履行,双方均无过错,故支持解除合同、返还65万元预付款,不支持违约金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第三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发包人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通常来说,即便因第三人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负有义务的一方仍然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本案特殊性在于,合同明确约定了场地移交的前提是第三人(被拆迁人)腾空房屋,双方均未约定发包方负有强制第三人腾空场地的义务,因此法院认定发包方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支持违约金,这是本案合同条款特殊约定导致的结果,不能适用于所有同类案件。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已经取得的部分拆除物资需要扣除吗?
一般规则层面,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承包人已经获得的利益,发包人可以主张在返还的款项中予以抵扣。但在本案中,承包人拆除了部分锅炉取得了约20余万元的物资利益,而发包人占用承包人65万元预付款长达7年,按照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也差不多20余万元,一审法院据此裁量不扣除,平衡了双方利益。实践中,如果已获利益和占用资金利息差距较大,法院通常会准许抵扣,建议主张抵扣的一方提前准备好价值相关证据。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石长新 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签订合同时要明确义务主体和责任,避免模糊条款。本案中争议的核心是移交场地的义务到底是谁的,合同写了"被拆迁人腾空后才能拆除",没有明确约定发包方负有协调、督促被拆迁人腾空并承担逾期不能移交的责任,最终法院按照文义解释认定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明确发包方负有移交场地的义务,无论是否因第三人原因,逾期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可能会不同。所以事前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每个环节的义务主体、违约责任写清楚,不要留模糊空间。
举证要针对争议焦点,诉讼请求要和主张匹配。本案中承包人主张发包方违约,核心证据就是合同条款,但合同条款对承包人不利,因此举证无法改变裁判结果。另外,承包人在一审中提出可得利益鉴定,但因为法院不支持违约主张,所以鉴定申请直接被驳回,如果主张违约得到支持,可得利益鉴定就是案件的关键,所以提出鉴定申请要和你的诉讼请求、你的主张相匹配,不要盲目申请。
支付预付款时要约定清楚退款条件。本案中预付款被占用长达7年才追回,虽然最终拿回来,也损失了大量的时间成本,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合同无法履行,发包方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返还预付款,同时可以约定逾期退款的违约责任,降低资金占用风险。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3)辽02民终457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2月22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本文由石长新 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