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解答
石长新 律师结合(2023)辽02民终3083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没有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工程款以及发包人逾多年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应否支持。本案在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支持实际施工人姜某主张工程款的请求。从本案胜败来看,核心就是证据能不能证明发包人认可施工,姜某抓住了发包人法定代表人在劳动监察的陈述这一关键证据,才得以胜诉,这也是同类案件的核心突破点。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本案中,某某机械公司将厂房改造工程口头发包给个人姜某施工,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姜某挂靠某某建筑公司资质组织人员施工完毕后,发包人某某机械公司以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一审法院支持了姜某的诉请,某某机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石长新 律师梳理本案,发包人其实在一开始就留下了对实际施工人有利的证据——法定代表人在劳动监察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认可姜某是来装修自己的办公楼,只是对施工范围和是否有偿有争议,这份笔录直接击破了发包人“不认可施工”的主张。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发包人法定代表人在劳动监察笔录中的陈述以及多位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发包人对姜某施工是明知且认可的,双方存在事实施工合同关系。关于质量异议,案涉工程至迟2018年1月已经交付发包人,且发包人一直实际使用,时隔五年才提出质量异议并申请鉴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质量不合格,因此不予准许鉴定申请,最终维持一审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判决。
常见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没有书面施工合同就一定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吗?
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并未规定未采用书面形式就必然无效或不成立。如果一方已经实际履行施工义务,发包人接受施工成果的,依然可以认定事实施工合同关系成立。本案中,发包人主张无书面合同就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被法院驳回,就是因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已经实际履行,所以该主张不成立。实践中也存在因无法举证证明发包人认可施工,被法院驳回请求的案例,需要结合个案证据判断,结果并不统一。
发包人随时可以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吗?
发包人提出质量鉴定申请需要满足两个前提:一是有初步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二是未超过合理的质量异议期限。如果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多年,发包人在质保期内未提出质量异议,超过质保期后再申请鉴定,法院通常不予准许。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2年,本案中工程2017年完工交付,2022年诉讼才提出质量鉴定,已经超过质保期,因此法院不予准许符合规则。
办案视角实务提醒
石长新 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方面,对于口头发包的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要注意及时收集发包人认可施工的相关证据,比如发包人现场负责人沟通记录、发包人管理人员到场的证人证言、发包人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书面陈述等。本案中姜某正是凭借劳动监察笔录中发包人法定代表人的陈述,以及多位施工班组证人的证言,才成功举证确认了事实施工合同关系,这是本案胜诉的核心。如果实际施工人无法提供这些基础证据,很可能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事前风控方面,无论是发包人还是实际施工人,都应当尽量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施工范围、质量标准、工程款计价方式、付款节点、质量异议期限等核心内容,避免发生争议后无据可依。本案中正是因为没有书面合同约定,才导致争议长达五六年,耗费了双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诉讼成本。
石长新 律师提醒,每起案件事实不同,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问题应当结合个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3)辽02民终3083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5月12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本文由石长新 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