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 发包人不得随意变更结算标准
案件开篇
实际施工人干完工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还主张结算标准不对要大幅扣减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该怎么办?本案中石长新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最终法院大部分维持了一审对实际施工人有利的判决,我方核心主张均获支持。
案情回顾
大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大连某某温泉公园有限公司处承包了温泉公寓装饰装修工程,后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田某,双方未签订书面转包合同。工程完工后,田某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发包人实际接收使用,但欠付大量工程款。田某提起诉讼,要求某某装饰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某某温泉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田某的诉讼请求,某某温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石长新律师作为田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温泉公寓装修合同》是否有效,工程款结算单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850元/平方米还是主张的720元/平方米;二、工程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结算还是发包人主张的套内建筑面积结算;三、未施工未采购项目的工程款扣减数额是否正确。
办案思路与代理亮点
接案后,梳理了本案已有的生效裁判,发现另案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是转包关系,而非挂靠关系,由此可以推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针对结算标准的争议,从合同附件的约定出发,合同附件已经明确850元/平方米的单价,是通过半层楼的施工采购总造价除以半层楼的建筑面积计算得出的,因此按照建筑面积结算是合同本身约定的内容,发包人主张按照套内面积结算,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
针对未施工未采购项目扣减工程款的主张,提出,发包人已经在工程交接单上签字确认“设施齐全,施工项目完毕,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仅承包人自认的未采购项目已经在一审中予以扣除,发包人主张更多扣减,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石长新律师说:“本案的核心就是尊重生效事实认定和合同约定,发包人不能因为存在内部转包,就否定自己签字确认的合同和交接文件。”
判决结果与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辽02民终7484号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日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大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田某工程款7,779,758元及利息;变更原判决第二项为大连某某温泉公园有限公司在欠付大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707,407元的范围内对田某承担付款责任;驳回田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法律
本案审理时适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则,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上述规则与本案审理时适用的规则一致。
实务建议
石长新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建设工程转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要注意三点:一是一定要留存好工程交接文件,尤其是有发包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交接单,这是证明工程完工交付的核心证据;二是合同约定优先,只要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执行,发包人不能随意变更;三是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实际施工人的直接权利,要积极主张。
常见疑问
1. 转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还能要到工程款吗?
根据法律规定,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会被认定为无效,但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会予以支持。本案中虽然转包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交付发包人使用,所以田某的工程款请求获得了支持。
2. 发包人主张实际施工人未完成全部施工,举证责任谁承担?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发包人主张存在未施工未采购项目,要求扣减工程款,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据不足以证明主张的,法院不会支持其请求。本案中发包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田某提交的交接单,所以其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免责声明
本文由石长新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