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司法鉴定退鉴后的建设工程款纠纷案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石长新律师
石长新 专职律师 · 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
案件结果
本案中石长新律师担任上诉人大连润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因三次司法鉴定退鉴导致工程款无法确认,主张工程款一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的代理观点,该观点被二审法院全部采纳。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驳回工程款诉求的裁判结果得到终审维持。

建设工程停工后,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但工程造价多次鉴定被退,诉求最终得到了不同的结果。石长新律师代理的这起二审案件可以给同类案件参考。

案情回顾

大连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润亿公司)与大连花园口某区管委会签订花园口文体中心工程BT项目协议书,约定由润亿公司垫资建设案涉工程,工程完工后管委会支付工程款,工程造价最终以财政审核为准。后润亿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大连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实际施工。案涉工程未完工即停工,管委会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润亿公司和长城公司腾退土地,润亿公司反诉主张管委会支付工程款,长城公司也作为第三人主张管委会和润亿公司支付工程款。

一审审理过程中,三方均申请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先后三家鉴定机构均因材料不完整、鉴定内容不明确等原因退鉴,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润亿公司和长城公司主张工程款的诉求,也驳回了管委会要求腾退土地的诉求。润亿公司和长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润亿公司与长城公司向花园口管委会主张支付工程款,能否得到支持?

办案思路与代理要点

石长新律师作为润亿公司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接案后梳理全案证据,明确本案核心问题是案涉工程款数额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主张工程款一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中,石长新律师梳理了一审三次退鉴的完整过程,提出现有证据无法直接得出确定的工程造价,必须依靠专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三次退鉴导致工程款数额无法确认,举证责任归于主张工程款一方,因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代理意见最终被二审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辽02民终1803号
裁判日期:2016年8月23日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准许上诉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撤回上诉。

适用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实务建议

石长新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工程签证、施工文件一定要及时取得发包方的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因材料不符合要求导致无法鉴定,进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若发生争议需要申请造价鉴定,一定要提前梳理清晰鉴定范围和内容,准备完整合规的鉴定材料,保障鉴定程序顺利推进。

本文由石长新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石长新律师 执业证号 12102201610985805
所属律所 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390036423
免费初步沟通 提交咨询不构成委托
向石长新律师咨询 执业机构: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 · 免费初步沟通
电话 预约咨询 律师简介

微信咨询

扫码添加,或复制微信号在微信中搜索

微信二维码
微信号 13390036423

添加好友时,请备注:来自律师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