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约定还款顺序,还款应该先还本金还是利息?
开篇
借款人还了部分欠款,没约定还款是先冲本金还是先冲利息,出借人该怎么主张?本案的核心争议就是这个常见的民间借贷问题,最终原告的核心诉请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
原告某某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某某木业公司、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12月原告向被告某某木业公司出借2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了180万元,剩余20万元未清偿。后双方就该20万元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两年,月利率15‰,逾期还款则利率上浮50%,被告孟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借款到期后,被告累计还款42000元后未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催要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并承担律师费27000元,被告孟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认可借款事实,但主张已偿还的42000元是偿还本金,因此剩余本金仅为158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未约定还款抵充顺序,被告已偿还的42000元应当优先抵充本金还是利息?该焦点直接决定了剩余借款本金的数额,是影响案件结果的核心问题。
办案思路与亮点
石长新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案后梳理全案证据发现,双方借款合同确实未就还款抵充顺序作出约定,但是现有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石长新律师抓住核心争议,重点围绕法律规定的抵充顺序展开代理意见,提出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顺序的,还款应当优先抵充利息,再抵充主债务(本金)。本案中被告累计还款42000元,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尚不足以清偿全部借期内利息,因此全部还款应当认定为偿还利息,剩余借款本金仍为20万元。该代理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
相关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由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17)辽0203民初2426号,裁判日期:2017年8月31日,判决结果:
- 被告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2016年12月29日利息为28800元,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逾期罚息)。
- 被告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
- 被告孟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080元,减半收取3040元,由原告负担215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2825元。
实务建议
石长新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民间借贷交易中,借贷双方最好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抵充顺序,避免发生争议;如果没有约定,法律明确规定还款顺序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本金”,出借方无需担心自身权益受损;无论是出借方还是借款方,还款时都要留存好转账记录,最好书面明确该笔还款的性质,避免日后举证困难。
常见疑问
1、没约定还款顺序,就一定先还利息吗?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只要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当事人又没有约定的,法院会依法按照先抵充实现债权的费用,再抵充利息,最后抵充本金的顺序确定,这是民间借贷中的一般处理原则。
2、逾期利息上浮后超过年利率24%,法院会支持吗?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管是借期内利息还是逾期利息,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主动将逾期利率调整为年利率24%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得到了法院支持。
本文由石长新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