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无效无计价清单 工程款据实结算获支持
开篇
实际施工人干完劳务工程,分包方却以没有计价依据为由拖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该如何维权?本案中,实际施工人完成劳务分包后,因双方均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商务计价清单,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支持实际施工人依据司法鉴定结论主张工程款。
案情回顾
2014年8月,大连鹏泰某某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鹏泰公司)与刁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西安某项目的水暖、电气系统劳务分包给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刁某。合同约定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计价依据为合同附件中的商务计价清单,但后续双方均未能提供这份关键的商务计价清单。
工程于2016年9月竣工验收合格后,鹏泰公司仅支付了848万余元劳务费用,拖欠剩余款项一直未予结算。刁某起诉至一审法院后,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结论,确认案涉无争议造价为1594万余元,扣除已付款后,鹏泰公司还应支付745万余元。鹏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结算,一审按定额计算鉴定造价错误。
石长新律师作为刁某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诉答辩。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在分包合同无效且双方均无法提供约定的商务计价清单的情况下,工程造价应当如何认定?该焦点直接决定了剩余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是本案胜负的关键。
办案思路与亮点
石长新律师接案后,梳理全案证据发现,案涉分包合同因刁某无资质被认定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核心突破点在计价依据的合法性。
一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工程造价无法达成一致,鹏泰公司全程参与了鉴定程序,包括鉴定材料提交、质证、鉴定机构选择,也同意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现上诉主张不认可鉴定结论,违反了民事诉讼禁反言原则。鹏泰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结算,但作为计价依据的商务计价清单早已丢失,双方都无法提供,该主张客观上无法履行。鹏泰公司要求参照其与上手分包人的结算价格计算,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得到支持。本次鉴定仅计算了人工费、工器具及小型机械费等直接费用,并未计入管理费和利润,已经充分考虑了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形,符合公平原则。
石长新律师提出:“双方一审已经同意据实鉴定、据实结算,现在上诉人无法提供商务计价清单,却又否认鉴定结论,本质是拖延付款时间,本案司法鉴定程序合法,结论依据充分,应当作为定案依据。”该意见最终被二审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二审法院驳回鹏泰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鹏泰公司向刁某支付劳务分包费用7457060.82元。
- 案号:(2021)陕01民终10545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1年6月23日
相关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固定价计价依据存在,本案因计价依据缺失,故不受该条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实务建议
石长新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过程中,所有合同附件都应当完整留存,包括本案中的商务计价清单这类核心文件,避免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如果遇到合同无效且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结算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通过合法权威的方式确认工程造价,保障自身权益。另外,承包人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对方的施工资质,避免因合同无效带来不必要的工期和价款争议。
常见疑问解答
1、个人没有资质签的分包合同一定无效吗?
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个人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质,因此个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一般都会被认定为无效。
2、合同无效后,实际施工人还能要到工程款吗?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仍然可以主张工程价款。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合同约定无法履行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据实结算,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主张就会得到支持。
本文由石长新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