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买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需共同还款
开篇
借钱给夫妻一方,到期要不回钱,能不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还债?这是很多民间借贷债权人都会遇到的问题。本案中,某某贸易公司出借款项后到期未获清偿,委托石长新律师起诉维权,最终全部诉讼请求都得到了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
自然人张某与金某系夫妻关系,张某以购买家庭住房为由,向某某贸易公司借款3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担保协议》,约定借款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月利率2%,如果借款人违约,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协议签订后,某某贸易公司依约向张某指定的某某电网技术公司账户转账300万元,但借款到期后,张某、金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某某贸易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是否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应否由二被告承担。该焦点直接决定了金某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是本案结果的关键。
办案思路与亮点
石长新律师接案后梳理证据发现,本案证据链条完整,核心要点清晰:一是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放款义务;二是借款用途明确为夫妻共同购房,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认定标准;三是合同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原告已实际支出该费用。
围绕核心要点组织了完整的证据链,提交了借款担保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婚姻关系查询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所有证据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原告的主张。提出的代理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放款义务,被告应当依约还款;案涉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途为购买家庭住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金某应当共同还款;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原告已实际支出,该主张应予支持。
适用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判决结果: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共同给付原告律师费23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案件信息:
- 案号:(2018)辽0203民初989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8年4月10日
实务建议
石长新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民间借贷出借款项时,债权人一定要尽量完善借款手续,降低自身维权风险:一是要在借款协议中明确写清楚借款用途,如果出借给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家庭生活,一定要明确写明,为后续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留下依据;二是建议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若借款人逾期还款,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担保费等由借款人承担,这样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就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降低自身的维权成本。
常见疑问
1. 只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才是共同债务吗?
不是。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即便另一方没有签字,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 民间借贷约定利息有没有上限?
有。本案审理时适用的旧司法解释规定,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现行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免责声明
本文由石长新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