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转让后受让方主张隐瞒情况解约 转让方胜诉
开篇
店铺转让后,受让方以转让方隐瞒房屋相关情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转让费,转让方该怎么办?本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的店铺转让合同纠纷,石长新律师作为转让方的代理律师,最终帮助委托人拿到了胜诉判决。
案情回顾
毕某原在大连市沙河口区经营一家快餐店,因效益不佳拟出兑店铺。2019年6月24日,王某指派员工张某向毕某支付1000元定金,2019年7月5日,张某受王某委托与毕某签订《店面转让协议书》,约定总转让款40000元,已付定金1000元,签订当日付20000元,剩余19000元于2019年7月8日前付清。毕某依约交付店铺后,王某未按约支付尾款,仅出具借条确认欠付19000元,承诺2019年8月24日付清,到期后仍未支付,毕某遂起诉至法院。王某提起反诉,主张毕某隐瞒三项事实:房屋性质为住宅不能经营、转让需先付一年房租押金、楼上业主不同意他人经营,要求解除转让协议,返还已付的21000元转让款。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受让方以转让方隐瞒相关信息为由主张解除店铺转让协议返还转让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办案思路与代理意见
石长新律师接案后,梳理全案证据,围绕转让协议的约定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提出核心代理意见:毕某已经按照转让协议约定完成了店铺交付义务,王某已经实际占有使用店铺并注册了个体工商户,毕某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转让协议明确约定,王某接手店铺后,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王某负责,经营审批、相邻关系问题属于王某经营后的义务,并非毕某的合同义务;毕某与楼上业主刘某的协议仅约束毕某与刘某,即使毕某违反该约定,也仅对刘某承担责任,不对王某承担违约责任;王某已经以出具借条的方式确认了欠付尾款的事实,应当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上述代理意见最终全部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辽0211民初16128号
裁判日期:2020年5月15日
案由:合同纠纷
判决结果: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毕某转让费19000元;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毕某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所欠上述转让费为基数,自2019年8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反诉原告王某的全部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由王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由王某自行负担。
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实务建议
石长新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店铺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应当明确书面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哪些是转让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哪些是受让方经营后自行承担的责任,都要在协议中写清楚,避免事后产生争议。对于受让方来说,受让前应当自行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对房屋性质、相邻关系、房东态度等问题做好调查,不能将自身未尽审查义务的后果转嫁给转让方。
常见疑问
- 店铺转让后,受让方说我隐瞒情况要求解约退款,我该怎么办?
如果您已经按照转让协议履行了全部交付义务,相关义务没有约定由您承担的,您可以拒绝对方的解约退款要求,依法起诉主张剩余转让款。
- 受让店铺时,哪些情况需要转让方告知?
只有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转让方负有告知义务的事项,转让方才需要告知,没有约定的,受让方应当自行调查核实。
本文由石长新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