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产生欠款,被挂靠方有权追回欠款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石长新律师
石长新 专职律师 · 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
案件结果
本案石长新律师代理原告某某汽车客运公司起诉被告马某,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自愿订立的车辆挂靠合同已生效并实际履行,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被告当庭自认原告主张的欠款总额,法院对该欠款数额予以确认。最终判决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挂靠管理费、垫付车辆保险费、代偿贷款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7463.49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马某负担,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某某汽车客运公司将车辆挂靠给个人经营,对方拖欠管理费、垫付的保险费和贷款近十万迟迟不给,被挂靠方通过诉讼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本案原告为某某汽车客运服务公司,被告为马某。2013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约定马某自购大客车挂靠在原告名下营运,马某每年向原告交纳管理费3000元,车辆保险、养路费等费用均由马某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马某欠付2014、2015、2016三个年度的挂靠管理费共计9000元,原告还为马某垫付了车辆保险费、代偿了车辆贷款共计88463.49元,两项合计97463.49元,马某一直未给付,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被告马某对欠款数额认可,但主张原告未及时办理营运手续给其造成损失,保留另案起诉的权利。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马某是否应当按照挂靠合同约定向原告给付拖欠的管理费以及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

办案思路与亮点

石长新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梳理后发现双方对欠款事实和数额并无争议,核心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具体代理思路:提交挂靠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挂靠合同关系,合同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被告应当依约交纳管理费并承担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提交欠条、保险单等证据,证明原告垫付费用及被告欠缴管理费的事实;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未及时办理营运手续造成损失的主张,明确该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被告可另案主张权利。上述代理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法院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挂靠管理费、垫付车辆保险费、代偿贷款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7463.49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马某负担。
案件信息:

  • 案号:(2016)辽0213民初2675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6年12月14日

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实务建议

石长新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签订车辆挂靠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管理费、垫付费用的承担要约定清楚;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留存挂靠合同、缴费凭证、垫付费用的相关单据,发生纠纷后这些都是最核心的证据;如果对方拖欠相关费用,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常见疑问

被告主张原告给他造成损失,法院会直接抵扣欠款吗?

如果被告没有在本案中提出反诉,仅对原告的主张提出抗辩并保留另诉权利,法院不会在本案中直接抵扣欠款,被告可另行起诉主张损失。

挂靠关系中,被挂靠方垫付费用后有权向挂靠人追偿吗?

只要挂靠合同对垫付费用的承担有明确约定,被挂靠方实际垫付后,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挂靠人追偿。

本文由石长新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石长新律师 执业证号 1210220161098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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