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在物料单签字就要承担付款责任吗?
开篇
只在物料核实单据上签了个字,就要承担几十万的赔偿责任?陶某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委托律师代理应诉,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对陶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陶某不需要承担任何付款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系大连某某轴承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7月18日,李某与被告陈某签订《物资使用协议书》,约定将大连某某轴承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物料有偿转让给陈某,部分物料委托陈某保管,后陶某在一份重新核实的物料单据上签字。原告主张,案涉物料被陈某以及包括陶某在内的其他被告使用、处分后未支付对价款,故起诉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33万元。陶某被无端起诉,无奈委托律师应诉,提出抗辩。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陶某仅在物料核实单据上签字,是否应当承担案涉物料的付款赔偿责任?
办案思路与亮点
石长新律师接到本案后,梳理了案件的核心脉络:案涉《物资使用协议书》的签订主体是李某和陈某,陶某并非案涉合同的当事人,原告仅以陶某在物料核实单据上签字为由,要求陶某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石长新律师提出的核心代理意见是: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仅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陶某不是案涉《物资使用协议书》的签订主体,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陶某实际使用了案涉物料,更没有证据证明陶某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因此原告要求陶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该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李某、大连某某轴承科技有限公司对陶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仅判决陈某向原告大连某某轴承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物料款131448.16元。
案号:(2022)辽0281民初1979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10月13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实务建议
石长新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日常交易中,签字前务必要看清文件内容,明确自己的身份和所要承担的责任,如果只是代表核实或者见证,一定要在签字时注明自己的身份,避免无端被主张承担责任。如果遇到像本案这样被无端起诉要求承担责任的情况,要及时委托律师审查案件证据和主体资格,提出有效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常见疑问
1、随便在别人的单据上签字就要承担责任吗?
不是所有签字都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签字的单据涉及到财产权利义务,又没有注明签字人的身份,很容易被对方主张承担责任。因此签字前一定要核对清楚文件内容,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再签字。
2、合同纠纷可以要求合同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吗?
一般情况下,合同具有相对性,只有合同当事人才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不能随意要求合同外的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第三人自愿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合同外第三人承担责任。
「本文由石长新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