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他人垫付电梯定金,还能要回来吗?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石长新律师
石长新 专职律师 · 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
案件结果
垫付的电梯定金因主合同无法履行,可按约定向收款方主张返还。本案是辽宁葫芦岛一起电梯定金垫付合同纠纷,石长新律师代理上诉人参与二审诉讼,案号(2022)辽14民终1968号。

案情回顾

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住宅小区项目,与某某电梯公司签订了88台电梯的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因项目受规划审批影响,分期分批履行合同,先履行一期项目9台电梯,剩余电梯后续签订补充协议再履行。某某电梯公司将案涉电梯安装工程委托给某某机电公司,之后双方又签订协议书,约定一期9台电梯定金由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79台电梯的定金共计390120元由机电公司先行垫付,待房地产公司支付定金后,某某电梯公司再无息退还垫付款。

后续因为项目调整,房地产公司不再履行剩余79台电梯的买卖,也不认可机电公司的垫付行为,因此机电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电梯公司的协议书,由电梯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共同返还垫付款。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协议书,由电梯公司返还垫付款,电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机电公司垫付的剩余电梯定金,应该由谁承担返还责任?电梯公司是否应当向机电公司返还该笔垫付款?

办案思路与代理意见

石长新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了全部案件材料和法律关系,发现本案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因此提出了核心代理意见:本案中,机电公司作为案涉电梯的安装方,对电梯合同的顺利履行享有合法利益(可获得安装利润),其垫付定金的行为属于第三人自愿代为履行,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对债务人的债权自动转让给第三人,因此机电公司垫付后,应当直接向房地产公司主张返还该笔定金,要求电梯公司返还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主买卖合同仅对一期9台电梯有效,剩余79台电梯未签订补充协议,因此不存在定金支付的前提,案涉垫付协议应当解除,电梯公司应当返还垫付款,最终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信息:

  •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2)辽14民终1968号
  • 裁判日期:2022年8月16日
  • 案由:合同纠纷
  • 代理律师:石长新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实务建议

石长新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涉及代为垫付、第三人履行这类事项,一定要提前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征得所有相关方的书面确认,不要仅凭口头约定就自行垫付,否则很容易出现权责不清,导致后续维权成本增加。

常见疑问

  1. 帮他人垫付了款项,该向谁主张返还?

如果属于法律规定的第三人自愿代为履行,履行后债权自动转移给垫付人,垫付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主张返还;如果垫付人与收款方有明确协议约定,则按照协议约定主张权利。

  1.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已经支付的款项能要求返还吗?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恢复原状,也就是要求返还款项,因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后,已经支付的款项依法可以要求返还。

本文由石长新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石长新律师 执业证号 1210220161098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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