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运输合同没签书面协议,有欠条能要回运费吗?
开篇
帮人完成运输任务后,对方拖欠运费不结账,只有一张写错了款项性质的欠条,能打赢官司要回运费吗?本案给出了肯定答案。
案情回顾
2012年,被告孙某作为毛石石料供应商,向旅顺某项目工地供应石料,和原告梁某达成口头运输合同,约定由梁某提供自有车辆,将毛石从旅顺长城镇运输至旅顺铁山镇工地,每车运费500元。梁某如约完成全部运输任务后,孙某迟迟不结算运输费用。经梁某多次催要,孙某于2015年2月15日出具一份凭证,载明“借”梁某695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3月末,该款项实质为拖欠的运费。到期后孙某仍未偿还,梁某委托石长新律师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仅订立口头运输合同,欠款凭证将“欠”写为“借”,能否认定拖欠运费的事实,原告诉请应否得到支持?
办案思路与亮点
石长新律师接案后,梳理了案件核心事实: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运输合同,但是孙某出具的欠款凭证虽然表述为“借款”,但结合双方的运输交易背景,该款项实质就是孙某未付的运费总额。代理过程中,石长新律师除提交欠条原件作为核心证据外,还向法院明确说明了欠条出具的背景,指出欠条中的“借”属于表述错误,真实的款项性质是未付运费,该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辽0202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2017年5月9日
判决结果:全部支持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孙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梁某运输费用695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45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实务建议
石长新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口头合同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发生欠款纠纷后,只要能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关系和欠款事实,权利就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对于小额运输业务,很多当事人习惯订立口头合同,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注意及时留存对方确认欠款金额的证据,即便证据有瑕疵,只要能结合交易背景证明欠款事实,也不影响权利的主张。
常见疑问
- 没有签订书面运输合同,起诉能赢吗?
民法典以及此前的合同法都明确认可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只要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运输合同关系存在以及对方拖欠运费的具体金额,起诉后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
- 欠条写错了款项性质,还有法律效力吗?
欠条写错款项性质不代表必然丧失法律效力,法院会结合基础交易关系审查款项的真实性质,只要能够举证证明真实的欠款原因,写错字并不会影响合法权利的主张。
「本文由石长新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